采购办职责
一、执法职责
1、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措施;
3、审核、汇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4、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
5、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6、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同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7、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组织采购;对采购中心无能力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8、负责对定点采购的管理,对定点单位签订定点合同,对定点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10、建设和管理同级政府采购网站;
11、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上报;
12、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13、受理政府采购中心的投诉事项;
14、处理政府采购中心的其他事务。
二、执法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依据《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三、职权范围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3、有关政府采购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5、社会中介机构接受采购办委托采购的,委托合同履行情况;
6、实行定点采购的、监督定点单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况、事业行政单位定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7、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1、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政策;
2、审批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3、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五、岗位责任
1、科长执法职责
(1)编制政府采购目录方案;
(2)处理政府采购中的其他事务。
2、其他人员执法职责
(1)负责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2)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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