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办〔2008〕31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县政府常务会议组织
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县政府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而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高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常务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议题质量,提高会议效率,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高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和决定全县重大事项;(二)审议确定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三)听取副县长、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四)讨论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应由县政府常务会决定的事项,通过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措施。(六)讨论和决定县内重大突发事件的通报、处理意见。(七)讨论和决定县政府部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任免和有关奖励、处分事项。(八)讨论和决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九)其它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除上述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县政府研究的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提请县长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经费追加等方面的事项,要按程序逐级报批,一般不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的审批程序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县长审定。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各秘书要及时通知议题提请单位按要求和统一规范的格式准备材料。各承办工作环节不得出现压件、误办、漏报等问题。
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综合科汇总报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按照议题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的原则,适时提出议题安排建议,报县长审定。
三、会议议题的会前协调
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凡涉及政策调整和两个以上部门工作的,要认真组织会前协调。主办单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先行会商,报请分管副主任把关后,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涉及到多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和重要事项,提请常务副县长会同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协调后报常务副县长审签。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地方性行政措施,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会前报请分管副主任把关后,提请分管副县长协调并签署意见。
凡经协调的议题,要在议题起草情况说明中注明协调情况。协调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协调的时间,主持人,参加协调的部门、人员和职务,协调的具体事项,一致意见和分歧意见及利弊分析,供会议决策的建议性意见等。凡会前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会上有关部门不得再提出异议。
凡应协调而未按程序协调的议题,一律不列会议研究。
四、会议议题材料的准备
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材料,要做到内容充实,思路清晰,观点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精练,需要议定的事项明确、具体,印制要规范。一般议题材料不得超过3000字。凡不符合要求的议题材料,退回起草部门重新修改。
五、关于会议纪律及有关问题
1、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除参加国家、省、市的重要会议、活动或到外地出差外,都要按时出席会议。对确因重要工作不能出席的,须本人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并通报办公室主任。
2、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市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需提前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准假后可安排部门熟悉情况的副职领导到会。对列席县政府常务会的人员范围要严格控制,除汇报部门的领导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会议的部门领导均不得带助手。
3、与会人员的讨论发言,要紧扣主题,开门见山,观点明确,言简意赅;对需要议定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地提出赞成、不赞成及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不做重复的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不得表示模棱两可的意见。
4、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与会人员不得退席,不得接待客人,不办与会议无关的事项。非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遇有紧急情况需报送文件或找人时,由会议服务人员办理。
5、对县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策和议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在每次会议开始前,将上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延时误事的,要追究责任。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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