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政函〔2008〕8号
高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县乡财政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实行县乡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极大调动了乡镇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乡镇税收和可用财力快速增长。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一年一大步、三年大变样”和建设“区域经济中心”的要求,大力支持“一城两翼”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县乡财政体制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2007年县乡财政体制基础上,对高邑镇、万城乡、富村镇三个乡(镇)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按照县乡20%:80%比例分享,其他乡(镇)和税种不变,县级所得财力通过激励性财政政策用于对困难乡(镇)的转移支付和两个开发区建设。 二、乡(镇)财政增收奖励政策。实行按总量、按比例、分档考核。各乡(镇)在完成县政府年初下达的国税、地税、财政分部门收入的基础上,(一)年收入在2500万元以上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5万元。(二)年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4万元。(三)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奖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各3万元。 三、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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